间距因场地等各种原因无法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要求时,可依具体情况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: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或使用性质,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;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,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。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和库房储存物品的数量;调整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。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,改成墙。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、占地面积小、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。设置独立的室外墙等-建筑物、储罐、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,其 电源应符合什么要求?建筑高度*过50m的乙、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,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;
-下列建筑物、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,应按二级负荷供电:
-室外消防用水量*过30L/s的工厂、仓库;
-室外消防用水量*过35L/s的易燃材料堆场、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、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;
-*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、*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、每层面积*过3000m2的百货楼、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*过25L/s的其他公共建筑。
-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,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,应设自备发电设备;
-除以上建筑外其他的民用建筑物、储罐(区)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,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。